申請中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資格如下: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三)動產規定: 每人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劵、財產交易、 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合計不得超過11萬2仟5佰元整。
(四)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532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