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資格如下: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者。
(三)動產規定:每人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劵、財產交易、 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合計不得超過7萬5仟元整。
(四)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55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