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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欲出賣時,承租人有無優先承買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1-02 17:00

    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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