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資格:
(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
(二)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1.5倍(34,893元)。
(四)全家人口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
(五)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等。
三、福利內容與核發標準: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21,629元),每人每月核發7,759元 。
(二)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34,893元)者,每人每月核發3,87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