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
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等)1戶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
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配偶死亡。
二、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五、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八、單身收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