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
二、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 (二)近3個月內之1吋半身照片3張。 (三)印章。 (四)重鑑者應出示原身心障礙證明。 (五)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六)診斷書(須敍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及病歷摘要。 三、辦理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