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均以「家戶」為單位,設籍同址或共同生活之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依照社會救助法第5條(略以):「應計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
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
務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