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放棄耕作權終止租約,檢送資料如下向本所民政課申請:(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 一、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一式2份)。 二、出、承租人租約書正本各1份,無者附切結書及印鑑證明書1份(第13條規定)。 三、耕作權放棄書 1份(加影本1份)。 四、印鑑證明書1份(加影本1份)。 五、出、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3項選1項)。 六、出、承租人印章:如附印鑑證明書者所有資料需蓋印鑑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