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育有未滿2歲幼兒,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兒童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及未經政府公費安置者。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監護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受補助兒童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 。
(二)申請人(監護人)雙方或申請補助兒童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非前述人員帳戶,需另簽具切結同意書) 。
(三)申請人(監護人)如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須檢附居留證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 。
(四)第二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
三、受理機關:檢附上開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