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祭祀公業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 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
二、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祭祀公業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