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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16 09:57 承辦課室:社會課

    一、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者之近三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補、換發只需2張)。
    (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14歲以下者)。 
    (三)印章。
    (四)重新鑑定者,另須攜帶原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 
    (五)如委託他人代辦者,請記得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二、前往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提出申請,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三、至衛生局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四、接獲區公所通知後,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領取證明(作業時間從醫生鑑定至寄回公所約30~40天左右)。(鑑定完成後,醫院將鑑定表寄回衛生局,後送社會局,再核轉申請人所屬區公所,區公所承辦人依專業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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