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對象:
最近3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一)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 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通報表1份。 (二)申請人身分證及家戶人口戶籍證明文件(記事勿省略)、財產所得證明。
(三)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
(四)申請事由相關證明(如死亡證明、失蹤證明、罹患重傷病證明、失業證明、其他原因致無 法工作證明等)。
三、受理窗口:如民眾遭逢急難事件,得檢具上列文件向實際居住地區公所、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等)或衛生局心理衛生中心申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