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
二、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
(二)近3個月內之1吋半身照片3張。
(三)印章。
(四)重鑑者應出示原身心障礙證明。
(五)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六)診斷書(須敍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及病歷摘要。
三、辦理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聯絡窗口:社會課沈小姐 電話:636147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