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均以「家戶」為單位,設籍同址或共同生活之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依照社會救助法第5條(略以):「應計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
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