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
(一)申請建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
(二)配合農地之土地謄本一份附交(可耕面積達0.05公頃、林地面積0.10公頃以上) 。
二、處理期限或方式:申請期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
三、聯絡電話:636147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