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於3個月內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同一事由只能申請一次):
(一)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困。
(三)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為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役或其它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限於困境。
二、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於3個月內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設籍本市並受僱於外縣(市)之雇主,缺乏車資前往就職,或外縣(市)居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
(二) 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救助。
三、應備文件(依本市急難救助辦法與相關規定辦理)
(一)全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資料等。
(二)國稅局出具之戶內人口(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所得暨財產證明、稅籍清單、勞退保明細、國民年金繳費收據或通知單或最近三個月薪資證明等。
(三)喪葬收據正本、3個月內住院醫療費收據正本(限健保有給付之醫療費用自負額)或繳費通知單、診斷證明書等 。
(四)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等相關證明文件、帳戶凍結等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人如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資格者者,免提供財稅資料。